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销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10年1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金额为400万元,增值税为68万元;同时支付货物运费4万元,建设基金1000元,装卸费200元,运输途中保险费2000元,取得运费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2)销售货物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税价款800万元;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价税混合收取现金58.5万元。
(3)上年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含税进价1万元,售价1.2万元。
(4)上年购进的货物发生损失,不含税进价为4000元,售价为5000元。
要求:计算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
无(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2)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因此: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68+(4+0.1)×7%=68.29(万元);
当月销项税额=[800+58.5÷(1+17%)]×17%=144.5(万元);
当月进项税额转出金额=(0.4+1)×17%=0.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