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1.承包方就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设计方案调整造成C工作时间延长,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且延误的时间超出总时差(7d)。承包方就事件2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赶工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承包方就事件3不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理由:劳动力供应不足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承包方就事件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理由:招标文件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不符是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但承发包双方商定,工程量增加不影响工期,计算赶工费。
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3d,该工程项目的实际工期是110+3-2=111(d):
3.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50×50—10×1000×50%+50×3005100×360),(1-3.11%)×(1)3.41%)+3000×(113-111=68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