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制造有限公司2010年以货币资金500万元投资于长江贸易公司。长江贸易公司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于2013年3月终止生产经营,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013年10月,光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记入“投资损益”借方,并于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5年6月税务机关对光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光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14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问答题   税务机关要求光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①税务机关要求光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是正确的。
   理由:此项投资损失不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光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应于2015年收集此项损失相关的证据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
   ②税务机关自2014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是不正确的。
   理由: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应在汇算清缴期限界满开始加收,即应自2014年6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问答题   光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追补确认为2013年度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调整2013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的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款,应按规定申请退还或者抵顶20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