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案例分析提示]银行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分批装运是指一次成交的货物分成若干批装运,但同一船舶的同一航次在若干个港口装货,只要目的港相同,不视为分批装运。做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方便卖方在不同港口采购货物。本案中正是这种情形。
   受益人应与议付行共同研究信用证的解释规则,争取银行改正做法。如银行仍不理解,则请议付行联系开证行询问正确做法。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