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责任的规定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如实出资,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规定了股东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和出资连带责任,本题中,由于刘只有20万元,其与张约定由张代为出资,但张的房屋只有40万元,只完成了自己的出资,没有代刘出资,因而刘还差20万元没有出资,需要补交20万元,而股东张和关要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张和刘之间的约定只在他们之间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得对抗公司,因此张并不是向公司负的义务,向公司负出资义务的仍然是刘。因此,A项正确,B、C、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