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请根据下述案情,回答问题并说明理由。
A地的微波炉生产商甲公司与B地的乙公司签订了1000台微波炉买卖合同,甲公司与英菲运输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由英菲运输公司将该1000台微波炉由A地运往B地的乙公司。2013年10月5日英菲运输公司带货从A地出发,2013年10月7日,因不可抗力损失50台。2013年10月9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中的100台卖给丙公司,且经双方协商后,乙公司通知英菲运输公司,按丙公司的要求将其所需的100台微波炉分离出来,单独储存并加盖标记。2013年10月12日,因不可抗力,该100台中5台损失。2013年10月15日乙、丙公司的货物到货。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该批货物中的一台微波炉,在正常使用中发生爆炸,致张三轻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
请回答:
问答题 2013年10月7日,因不可抗力损失的5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答案要点]
2013年10月7日,因不可抗力损失的50台微波炉,应当由乙公司承担。
理由:《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问答题 2013年10月12日,因不可抗力损失的5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2013年10月12日,因不可抗力损失的5台微波炉,应当由丙公司承担。
理由:《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同时,《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对于在途货物买卖,风险移转需有两个要件,即买卖合同成立和将种类物特定化。“公司通知英菲运输公司,将丙公司所需的100台微波炉分离出来,单独储存”的行为便是将种类物特定化的行为,故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风险已经移转,故该5台微波炉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
问答题 张三可向谁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张三可向丙公司索赔,也可向甲公司索赔。
理由:《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