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被告人张某,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张某与该公司会计李某系老乡关系,李某为托张某为其子女在公司安排工作,先后4次给予张某现金7200余元。张某在接受李某财物后,不仅为李某的子女在公司安排了较好的工作,而且对群众向其揭李某贪污公款的问题置之不理,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理措施,致使李某的犯罪欲望进一步膨胀,继续多次大肆贪污公款多次总计达150余万元,并挥霍一空,使该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问: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数罪并罚,并且应以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从重处罚。其理由是:首先,张某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属于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其次,张某利用其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达7000余元,并为他人子女安排工作,即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客观行为特征;最后,张某在主观上具有受贿犯罪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张某在收受贿赂后,徇私舞弊,对群众揭发李某的贪污公款的行为不闻不问,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依照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应从重处罚。所以对张某的行为应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数罪并罚。在分析中,应注意,张某在受贿后,这是又一个犯罪行为,即不作为,应另行定罪处罚,不要遗漏对其不作为行为的定罪处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