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一)、 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已满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 (2)防卫过当; (3)避险过当; (4)中止犯; (5)从犯; (6)胁从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
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聋哑犯或者盲人犯; (4)预备犯; (5)未遂犯; (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7)犯罪后自首的; (8)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9)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10)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 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