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甲执行 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因犯有A、B罪被起诉,法院对A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对B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丁还犯有C罪与D罪,法院判处 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A项的错误在于:首先,对甲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并罚,采取的是“先并后减”的方法。正确的应是采用“先减后并”的方法。其次,对于原判决是合并刑的,适用的是各罪的宣告刑期。正确方法应当是用合并刑期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剩余的刑期,然后再将该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刑期依法合并。B项错误:因为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并罚的场合,确定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超过20年。这与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不超过20年是一致的。C项错误:理由是原判决刑期为20年,在新罪并罚采取“先减后并”的方法,先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用原判决余刑18年与5年合并(总和刑期23年,数刑中最高刑期18年),在决定执行 19年或20年的情况下,对丙实际上可能执行C罪的部分刑罚。D项没有错误,因为对于原判决是由数个宣告刑期合并形成执行刑期的,在与漏罪之刑期合并时,一般采取“执行刑说”,即把漏罪之刑期与原判决的执行刑期(合并刑期)依法合并。综上,正确答案是A、B、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