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997年1月12日,高某因涉嫌嫖娼而被A市公安局南城分局传唤,南城分局仅根据卖淫小姐邵某供认她与高某于1997年1月1日发生嫖娼行为,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对高某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0天并罚款3000元。高某对此不服,遂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在复议中,南城分局没有提出充足证据,但A市公安局依据其自己在复议过程中所收集到确凿证据,该证据表明高某确实曾于1996年12月25日嫖过娼,于是A市公安局维持了南城分局的处罚决定。高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便向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要求撤销南城分局的处罚决定,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南城分局通过刑讯逼供,迫使酒店值班人员提供了高某在1996年12月31日与邵某发生嫖娼行为的证据。于是南城分局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逼供而得的证据。 问:(1)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有错?为什么? (2)南城分局在诉讼中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4)本案中,原告应对哪些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1)有错。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作为被申请人的南城分局没有提供证据,而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没有撤销该处罚决定,而作出了维持的决定。 (2)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本案中,南城分局收集的证据不但是在诉讼中收集的而且是严重违背法定程序通过刑讯逼供收集的,所以上述证据无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本案中,高某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证据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