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因出国工作,将自己的宠物犬寄养在朋友乙家。2015年5月2日,乙擅自决定将该犬卖给同事丙,乙、丙二人约定,宠物犬价格为5万元,2015年8月30日双方同时交付。丙为按时向乙付款,于2015年8月20日向丁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23日,甲提前回国,从乙处取回宠物犬。2015年8月31日,丙以乙不能履行行为由通知乙解除合同。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7年一专一第60题)
问答题
28.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基于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内容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①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
②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行为,即处分行为此时依然为效力待定。
【答案解析】
问答题
29.乙对丙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
【正确答案】丁对丙的汽车享有抵押权。汽车属于动产,依据物权法,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一生效,抵押权即可以设立.不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取得。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0.丙是否有权解除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丙有权解除与乙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为两人对于履行的标的物已经做出了约定,属于特定物,此时甲已将爱犬要回,所以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丙有权解除买卖合同。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