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大连某水产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大连公司”)于5月21日向一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欲出售一批货物。该要约中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在5月26日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在此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这封商业信函将在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处。然而,5月23日大连公司就改变了主意, 在当天以电传方式通知了日本公司:取消5月21日发出的要约。
   (1) 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能否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
   (2)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有什么区别?
【正确答案】首先,5月23日这天,大连公司可以取消自己于5月21日发出的那份要约,这属于要约的撤回。《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要约,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其次,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作出的,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收回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于要约的撤销采取同样的原则(见前述(二)要约的约束力)。本例中,5月24日日本公司收到要约后,大连公司就不能再撤销其要约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