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向乙开发商购买预售房屋一套,支付部分价金。为防止开发商再转卖该房屋,1月1日,甲办理了预告登记。3月1日房屋建成可以办理房产证,但甲由于忙于司法考试复习一直无暇去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8月1日,乙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售与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产登记,丙随即入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 A.由于甲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故甲可以要求丙返还该房屋
  • B.虽然甲的预告登记合法有效,但丙基于对登记公示方式的信任,可善意取得该房屋
  • C.甲的预告登记已失效,丙可取得该房屋
  • D.假设该房屋由于遭雷击起火而毁损灭失,风险由丙承担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考点] 预告登记 [解析]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甲由于司考复习,没有去办理登记手续,已逾3个月,预告登记已经失效,所以A错;丙可以获得所有权,但是不是基于善意取得,因为此时开发商是有权处分,故B错;预告登记自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3个月失效,故C对;不动产的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故D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