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是夫妻,甲常年在外做生意,只是邮寄一些生活费回家。1998年6月10日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失踪。丙是甲的债权人,称甲为了做生意周转资金,于1998年2月向丙借了3万元,债务未定有清偿期。为了索要债务,2000年6月 10日,丙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甲死亡。并要求甲的妻子乙偿还甲所欠丙的债务3万元。2001年7月10日证实甲确实已经死亡。在清理甲的遗物时候,发现甲没有任何遗产。只是甲是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有5万元的财产份额。关于对甲宣告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的妻子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B.债权人丙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C.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时间未超过四年,因而无效
   D.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从失踪日起满两年,但是应当期满次日起方可申请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了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和申请顺序。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 配偶; (二) 父母、子女;(三)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结合本题,在甲的妻子乙没有提出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乙不得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只有答案A是正确的。对于本题涉及的申请人有无先后顺序问题,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都是主张按照立法旨意,前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没有申请的,后顺序关系人不得申请。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一个顺序,直接罗列利害关系人的情形就行了。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