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有限公司被举报有偷税嫌疑,县税务机关于2016年3月1日对此展开稽查,经查实该商贸公司以收入不入账方式少计收入,少缴税款100000元。税务机关认为企业有偷税行为,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处以200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商贸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税务师,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问答题 偷税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罚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定性准确。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企业采用少列收入的方式,构成偷税行为。给予2倍的罚款正确。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解析】
问答题 该商贸公司能否提出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前,其还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可以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所以该商贸公司应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之后,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后,才能提出税务行政复议。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如果能提出复议,能否可以委托税务师代理上述复议行为?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可以委托税务师代理行政复议。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