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原告欧美大地公司沂称:其于1994年10月开始便正式注册、使用现名(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其主要业务是为在引进世界先进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提供中国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经过长期的苦心经营,原告及经其合法授权而成立的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在国内同行业中积累了良好的商业信誉。“欧美大地”字号已经被业内其他经营者及相关用户所公认。但是被告却在明知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在北京登记注册了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并且还从事与原告相关的经营,并已经给原告实际造成了客户的混淆与误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等。被告则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合法注册的,并不构成对他人权利的损害,更何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于企业名称的专用权是指对企业全部名称的专用权,并不意味着对上述4个构成要素分别享有专用权,所以原告的主张无法律依据,而且其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产品等均有不同。
问题:原告是否有理由起诉被告?
【正确答案】本案例争论的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欧美大地”商号权。原告从事的行业为经营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中使用的各种检测与测试仪器设备,还成立了广州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欧美大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是于2001年12月在北京登汜注册而成立的,从事的也是与原告相关的行业经营。由于原、被告的商号都是“欧美大地”,两者所经营的行业又相同,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这些商号纠纷的发生,与知名商号背后隐藏着的巨大商誉是有很大关系的。这种现象在商号侵权案中常常出现,被称为“顺向混淆”。企业名称采取的是区域登记注册制,由每个行政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工商企业的注册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主管、负责全国公司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企业字号只要不是中国驰名商标,在一定区域之外的其他地方也是可以进行注册的。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诉讼被告侵犯其商号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