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随着明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加强,在审判制度上也有较重要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逐级复审制度。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各级司法翔L关的司法审判权限,即府州县可以判决徒流以下案件,死罪案件则经由省按察使司复审,上报刑部,再经大理寺复核,奏闻皇帝核准。明朝司法机构这种审判权限的划分并不等于现代司法审级划分。实际上,州县的各上级,司法机构一般不直接受理案件,除了叛逆或重大冤屈等案件外,这些上级司法机构主要对基层司法机构上报的案件进行复审。一般来说,除死罪犯可将卷宗报送中央外,逐级复审在一省之内时,被告必须被逐级解送。在明朝以前,已经出现这种逐级复审分层审结案件的制度,但这一制度并不严密,也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2)会审制度的完备。会审制度早已出现,至明朝更使之制度化,发展为一整套会审制度,对于审判案件的种类、审判的参加者、判决的刑种等,都设定了明确的制度。不仅继承了历史上众官会审疑案、大案的传统,也总结了历代录囚恤刑的司法经验。明朝主要的会审有以下几种:
热审。这是在暑热季节来临前对在押未决囚犯进行清理发落的制度。开始于明朝永乐年、 间。一般每年小满节气后十余日开始,至六月底止。
朝审。秋后处决犯人前,由朝廷重臣会同复审在押死罪囚犯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年间。 一般在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死囚。审判由吏部尚书主持,死囚待决犯喊冤,或认为案件仍有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细审判的,奏请皇帝定夺。
大审。这是由皇帝定期派出代表审录在押罪犯的制度。源于汉唐时皇帝录囚的惯例。明 宪宗时期成为定制。由司礼太监代表皇帝至大理寺,召集三法司官员,会审京城在押罪囚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囚犯。外省由中央刑部、大理寺派出官员至各省省城,会同巡按御史审理上述囚犯,审理结果及时上报皇帝。
此外,还有三司会审等。
明朝会审制度的特点是参与会审的官员级别相当高,如朝审号称九卿圆审,包括在京最主要的官员。另外,监察机构在会审中起重要的作用,各类会审都有监察官员参加。当然,这些会审只是为了皇帝的最后判决提出建议,而且皇帝还派出特务、太监前往参加或主持会审,表明明朝皇帝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全面控制,实质上是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度强化这一本质特征在司法审判方面的表现。
(3)明朝审判制度的其他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前朝。对于刑讯,明律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刑讯致人死亡的,审判官要受杖刑。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