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21年10月11日,赵某、陈某和苏某三人在街上游荡,遇到女青年卓某,上前对卓某拦截、殴打、猥亵,抢走了卓某的手机。卓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刺,得以脱身。卓某到县公安局报案称被赵某等人打成轻伤。当日县公安局决定立案,并对卓某进行人身检查。10月15日,经卓某指认,县公安局对赵某、陈某刑事拘留,苏某在逃。卓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赵某、陈某和苏某对其人身、财产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本案,下列对赵某、陈某刑事拘留的理由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卓某到县公安局报案称被赵某等人打成轻伤,后经卓某指认,县公安局对赵某、陈某刑事拘留,属于被害人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故本题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