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1)不恰当。没有迹象表明客户缺乏诚信是承接业务的前提条件。客户的诚信并非一成不变,承接任何客户的审计业务都应当了解管理层诚信。
情况(2)不恰当。根据质量控制准则,项目组成员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委派。
情况(3)不恰当。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属于重大事项,项目合伙人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咨询该事项可能影响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客观性。
情况(4)不恰当。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考虑的事项包括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情况(5)不恰当。为保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得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分歧不解决,不能出报告”并不意味着项目合伙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建议。
情况(6)不恰当。项目组在向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