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案情介绍:
美籍华人余力及其妻朱芳,生前在广州置有两处房产。夫妇二人分别于1967年和1977年死去,未留有任何遗嘱或遗赠协议来处分其财产。夫妇在美国纽约州的曼哈顿也购有房产一处。他们有两个女儿,均是美籍华人。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已在20世纪50年代被政府征用,50年代后交由余力的弟弟代为管理。在美国纽约州的房产则由余力、朱芳及两个女儿居住。1988年两个女儿委托代理人起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继承上述在广州的两处房产。
请问:(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
(2)广州的两处房产应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
【正确答案】(1)本案属于无遗嘱涉外法定继承案。我国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原则上也以地域权限的划分为依据,并且与确定国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大体一致。由于争议的标的在我国广州,因而可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中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位于广州的两处房产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