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福利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60-1000×14%=2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90-1000×8%=10(万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小于允许扣除的限额1000×2%=20(万元),不用调整。职工三项经费共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0+10+0=30(万元)
(3)向关联企业借款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150-800×2×6%÷12×9=78(万元)
(4)广告费的扣除限额=8000×15%=12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的10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以前年度累计结转的15万元也可以全额在本年的税前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5)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20)×50%+20×80%×50%=48(万元)
(6)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可以按照收入的15%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40×15%=21(万元)
(7)违反政府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2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2500-480-500-600-200+360-80+180-20+30+78-15-48-21+20=4204(万元)
(8)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实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4204×15%-560=70.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