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①发行人公司及内部人员的责任;②为股票发行提供服务的专业机构的责任。
(2)民事责任:①发行人公告的招股说明5、财务会计报告等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