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举例说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主观论与客观论及分割论与单一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观论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如1955年《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欧共体《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等,都无一例外地接受了这一理论。
客观论是指应当根据合同与某个场所(或地域)之间的客观联系来确定准据法。该理论认为合同的成立与效力总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因而最适合于合同的法律就是合同关系在那里“场所化”了的地方的法律。凡是将合同的法律适用与场所相联系的观点均被归类于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客观论。衡量“场所化”的标准就是看反映与合同有关的一系列因素与某一国家发生的联系,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物之所在地以及法院地或仲裁地等在实践中都曾被用来作为“场所化”的衡量标准。
分割论就是指将合同分割为几个不同的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比如将合同分割为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的解释、撤销等。
单一论就是指将合同看做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地方的法律。目前,欧洲国家大都采取这一做法。1980年欧共体签订的《罗马国际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以及1985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采用单一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