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执行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开始有两种形式,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债权人是否申请执行,由当事人自行处分,故执行程序的开始以申请执行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开始执行的移送执行为例外。因此,A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并没有因为申请主体的差异而存在不同期限的规定,所以,B项错误。
C项考查的是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依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据此,执行和解协议仅发生拘束执行当事人的效力。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在请求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执行和解协议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得成为执行依据,不能排除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所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原执行依据并不因此失效,只是原执行程序因而中止或结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是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由此,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并不必然终结执行程序。C项错误。
D项是有关执行担保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执行担保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由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执行担保制度并没有排除第三人作担保。所以,D项错误。因此,本题应选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