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 )情形 的,可以对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处 罚措施。
Ⅰ.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
Ⅱ.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或者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 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Ⅲ.未按照规定存放、管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和客户担保账户 内的资金、证券
Ⅳ.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说明理由
Ⅰ项,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指定专门部门处理客户投诉时,可以对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