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县乙乡丙村农民胡某原建有一幢二层住宅楼(占地120平方米),2005年8月胡某将该楼低价卖给在乙乡乡政府工作的土地管理员田某。2005年9月田某在丙村较好的地段批了一块宅基地(占地160平方米)给胡某建新房,当月底胡某即动工建房。经群众举报,甲县土地管理局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胡某,责令胡某在15日内拆除新建的房屋,退还宅基地,并处罚款2000元。胡某不服,称自己已经得到乡政府的批准,是合法建房。
【正确答案】胡某的建房行为不合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胡某的住宅用地并未得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且《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本案的情况,田某违法行为的后果的严重性还不足以构成犯罪。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田某行政处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