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有限公司2006年2月由股东张某、李某和成某出资设立,其出资比例分别为50%、30%、20%。李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9月8日,成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乙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及时支付了价款,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但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6年11月10日,因甲有限公司欠款未还,其债权人丙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同时要求股东成某承担出资瑕疵的责任,成某抗辩,自己并非股东名册上记载之股东,本案属于诉讼主体不合格,丙有限公司则坚持认为,在工商登记材料上,成某是股东,诉讼主体无误。(南京大学2007年研) 请问: (1)成某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7 (2)若甲有限公司正常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应当由谁主持?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成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成某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后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该项变更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成某的抗辩不能成立。 (2)《公司法》第4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因此甲有限公司如果召开2006年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长李某主持。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