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高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高某收取回扣,与乙公司恶意串通订立对甲公司明显不利的设备采购合同,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1)选项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选项B:监事会收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选项C: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