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形中, 属于无因管理的是
在加工合同中, 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主动为他人看管赃物
甲拾得乙丢失的牛, 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 对该牛进行管理
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管理
无因管理, 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这里的利益应该是合法利益, 赃物属于非法利益, B项予以排除。 A项中的承揽人和D项中的超市因合同产生保管和服务的附随义务, 也不属于无因管理。 C项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属于典型的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