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理想行政组织体系的权力类型是理性—合法的权力、传统权力和( )。
本题考查管理。
韦伯指出:任何一种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韦伯把这种权力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理性的、法定的权力,指的是依法任命,并赋予行政命令的权力,对这种权力的服从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级制度,这是对确认职务或职位的权力的服从;第二种是传统的权力,它是以古老的、传统的、不可侵犯的和执行这种权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统性为依据的;第三种是超凡的权力,它是指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对个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础上的。
韦伯认为,这三种纯粹形态的权力中,传统权力的效率较差,因为其领导人不是按能力来挑选的,仅是单纯为了保存过去的传统而行事;超凡权力过于带感情色彩并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据规章制度而是依据神秘或神圣的启示,所以这两种权力都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权力(合法权力)才能作为行政组织的基础。
故正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