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10年4月,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商业银行乙(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本金为500万元。甲公司以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中就抵押的处置做出如下特别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公司应协助银行办理相关产权转让事宜。”2013年3月,甲向乙表示,无力偿还贷款,乙在随后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行为如下:(1)2010年10月,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免去丙所欠的100万的到期债务。(2)2011年1月,甲公司用上述抵押房产与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期10年。丁公司在签合同时向甲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丁公司声称自己对房屋已办理抵押的事毫不知情。
问答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就处置抵押房产的上述特别的约定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甲公司与乙银行之间就处置抵押房产的特别约定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据《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问答题
对于甲放弃对丙的到期债权行为,乙银行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银行应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免去丙所欠的100万元到期债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问答题
丁公司要求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乙银行的抵押权,这一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丁公司的这一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故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