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试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产生和我国关于该项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环境影响评价,一般认为是由美国柯德威尔教授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首次提出来的。1966年10月,在美国众议员所属科学研究开发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进展报告中,首次正式采用了“环境评价”这一术语。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EIA)制度。这项制度被视为是预见性环境政策的支柱,它对转变环境管理思想起关键作用,是实施预防为主方针的基石,因此它在全世界范围得以迅速而广泛的传播,为许多国家环境立法所确立。如日本于1984年8月由议会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实施纲要》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或纲要,联邦德国的《联邦污染控制法》中也有类似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我国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后,在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专项立法中,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2002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是我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和程序专门制定的重要法律,它标志着这项制度在我国正日臻成熟。
   第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有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和后评价三种:(1)规划环评,即关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法》第二章对此作出专门规定。第11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关于规划环评的程序,第13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2)建设项目环评。《环评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建设项目环评分为三类进行管理:第一类是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评法》规定,这类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价,并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即要求在环评中必须有公众参与。第二类是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在管理上要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第三类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与规划环评相比,项目环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公众参与的要求限于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召开征求意见会,并在报批时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与否的说明。(3)后评价制度。《环评法》第27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指法律规定哪些事项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各国对环境影响评价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有所不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不同时期也有所差异,总的趋势是范围不断扩大。
   《环评法》规定,规划环评的对象包括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具体范围由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环评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关于建设项目环评,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包括“三资企业”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地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主要工艺方法、主要原料、燃料、用水量和来源、各种废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案、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发展规划等。
   (2)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调查。包括地质水文情况、气象情况、自然资源情况、人文环境情况等。
   (3)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的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此外,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