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北京市某营销公司推出一项特殊业务,即向保险公司等出售个人信息,不同信息的价格也不尽相同,包括被采集者的姓名、性别、联络电话在内的基本信息,每条2元,500条起售。一位保险代理人称:“只要这类信息中有10%是有效的,代理人以每条2元的价格购买就是有价值的。”对于这种行为是否侵害他人隐私,营销公司认为,“现行的法律是有漏洞的,我们这样没有侵犯什么隐私,而且打个电话并不会给对方带来什么伤害”;律师则认为,“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这些个人信息的行为已属侵权,如果这种行为还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性质就更严重了。尽管目前国内还没有隐私法,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已经可以断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中财2006年研)根据上述材料,请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材料中所提及的营销公司与保险公司买卖个人信息的做法侵犯厂公民的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制订之前,我过现行有关立法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而是将侵害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处理。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规定,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这是我国立法首次明确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隐私权包括众多内容,其中之一即为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离、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或者公开个人生活信息。 本案中,营销公司与保险公司买卖个人信息的做法即侵犯了公民隐私权中的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但营销公司的说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该权利的保护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现实中存在的大量的个人信息保密权被侵犯的案例表明,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急需出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