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晋升与考核没有体现以质量为导向的理念。
理由: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评价过程中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2)由部门经理根据收费的高低自行决定业务承接不符合规定。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决定承接业务时应当确保满足三个条件:①能够胜任该项业务,并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时间和资源;②能够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③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3)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不符合要求。
理由: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应为审计报告日后60天或审计业务终止日后60天内。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制度不符合规定。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除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外,还可以自行建立判断标准,确定对那些涉及公众利益范围较大或已识别出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较高风险的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解决不符合规定。
理由:根据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只有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得到解决后,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6)质量监控政策不符合规定。
理由: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