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从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谢丽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应当立案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选项D正确。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王刚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