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王刚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的女青年谢丽强奸,谢丽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王刚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谢丽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关于此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 A.县检察院不能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应当自己受理
  • B.县检察院能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
  • C.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 D.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本案为强奸犯罪案件,从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谢丽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选项C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应当立案后,应当在7日内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选项D正确。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王刚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经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