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电子产品企业以市工商局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下关于人民法院的处理方法,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考点]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解析]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可以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根据原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而非撤销公开行为。A项说法错误;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赔偿判决须以原告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B项说法错误;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因为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因此应当“判决”而非“裁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C项说法错误;第2款规定:“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因为解决的乃是程序问题而非实体问题,并且也是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因此只能用“裁定”而非“判决”。D项说法错误。(1)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由于政府信息已经公开,撤销该公开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而非撤销公开行为。(2)判决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裁定解决的则是程序问题,因此在判断究竟是用判决还是裁定时,应当首先辨别人民法院要解决的究竟是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