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签约合同价(含税):
(120.2+10+5)×(1+6%)×(1+9%)=156.210(万元)。
(2)开工前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
[156.210-(6+5)×(1+6%)×(1+9%)]×20%=28.700(万元)。
(3)开工前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款:
6×70%×(1+6%)×(1+9%)×90%=4.367(万元)。
(1)第2个月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
{[(28.8/2)+(37.8/3)]×(1+6%)×(1+9%)+[10×(1+6%)×(1+9%)-6×70%×(1+6%)×(1+9%)]/4}×90%-28.700/4=22.409(万元)。
【或:第2个月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分部分项工程费用=28.8/2+37.8/3=27(万元)。
措施费=(10-6×70%)/4=1.45(万元)。
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27+1.45)×(1+6%)×(1+9%)×90%-28.700/4=22.409(万元)。】
(2)截止到第2个月末,分部分项工程中相关计算:
①拟完成工程计划投资=(28.8+37.8/2)×(1+6%)×(1+9%)=55.113(万元)。
②已完工程计划投资=(28.8+37.8/3)×(1+6%)×(1+9%)=47.834(万元)。
③进度偏差=已完工程计划投资-拟完成工程计划投资=47.834-55.113=-7.279(万元)。
④因B工作原计划2~3月完成,实际2~4月完成,导致施工进度滞后7.279万元。
(1)分部分项工程C的综合单价的计算:
①材料C1卖际采购价(不含税)=70/(1+3%)=67.96(元/m2)。
(67.96-60)/60=13.27%>5%,因此调整材料C1综合单价。
②材料C1的单价可调整额=[67.96-60×(1+5%)]×(1+12%)=5.56(元/m2)。
③调整的材料C1的综合单价=280+5.56×1250/1200=285.79(元/m2)。
(2)分部分项工程C的销项税额、可抵扣进税额和应缴纳增值税额的计算:
①分部分项工程C的销项税额=285.79×1200/10000×(1+6%)×9%=3.272(万元)。
②分部分项工程C的可抵扣的进项税=2.1+67.96×3%×1250/10000=2.355(万元)。
【或:分部分项工程C的可扣的进项税额=2.1+(70-67.96)×1250/10000=2.355(万元)。
分部分项工程C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1+70/(1+3%)×3%×1250/10000=2.355(万元)】
③分部分项工程C的应纳增值税额=3.272-2.355=0.917(万元)。
(1)该工程实际总造价(含税)比签约合同价(含税)增加(或减少)的计算:
①该工程实际总造价=(28.8+37.8+1200×285.79/10000+20+10)×(1+6%)×(1+9%)+4=155.236(万元)。
②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56.210万元。
③该工程实际总造价-该工程签约合同价=155.236-156.210=-0.974(万元)。
因此,实际总造价(含税)比签约合同价(含税)减少了0.974万元。
(2)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结算尾款:
155.236×(1-3%)-110-28.700=11.8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