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有轿车一辆、别墅一幢、公寓一套。甲出国前,将轿车赠与乙,交付后未办理登记;将别墅卖与丙,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就该移转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将公寓出租给丁。甲在国外移民后,将这三部分财产全部卖给戊,并对各项财产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关于受赠人乙、买受人丙、承租人丁对戊可主张的权利,下列哪些意见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解析] 甲移居国外后,将轿车、别墅、公寓全部卖给戊,并对各项财产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所以,戊对上述三项财产享有所有权,除非他人有可以对抗的事由。《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出国前,将轿车赠与乙,交付后未办理登记,所以,乙对轿车享有所有权,但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能对抗戊。A项错误。《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本题中,甲将别墅卖给丙尽管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就该移转协议办理了预告登记,所以,甲未经丙同意将别墅卖给戊的行为并不能引起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丙有权对抗戊,B项正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丁可以其承租权对抗戊的所有权,C项正确。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丙和丁两人有权对抗戊的所有权,D项错误。所以,本题应选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