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韩某和马某婚后开了一家饭店,由马某经营。二人自2005年6月起分居,韩某于2005年12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马某曾于2005年9月向他人借款2万元用于饭店的经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______。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从本题提供的信息来看,韩某、马某夫妻二人对财产问题并无约定,因此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予以处理,二人婚后所开的饭店理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A项正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题中马某借款是为了夫妻共有的饭店的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而D项错误。《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B项错误。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C项的表述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