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尽管有时是以变异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即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是各自半斤八两,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关于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即是权利本位(重心),还是义务本位(重心)存在争论。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2)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3)确立权利本位的意义 ①确立权利本位的观念有利于转变政府的观念,增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积极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 ②确立权利本位的观念是社会文明的象征,现代社会是权利社会,社会的重心应当放在保护和实现公民权利上来。 ③确立权利本位的观念有利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权利本位要求权利优于义务,义务本身的设定就是为了实现权利,突出权利的价值才能更好的保护和实现权利。 (4)确立权利本位的要求 ①确立和坚持权利本位论,就应当把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作为立法的首要目标,以此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②确立和坚持权利本位论,就应当把权利的确认和保护作为执法的首要目标,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公民的权利即意味着政府的义务,既然权利是本位,政府应当注重公民权利的保护。 ③权利的本位要求,义务的设定应当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民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并不能对公民强加过多的义务。 ④确立权利本位原则要求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因而只有建立完善的救济制度,才能更好的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