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014年2月1日,甲从开发商手中购得房屋一套,同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200万元。3月1日,甲不幸遭遇车祸,世上亲人仅存一子一女。4月1日,甲子用伪造的唯一继承人证明将自己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4月10日,甲子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于当日付清了全款。甲子与乙约定,6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4月15日甲子为乙办理了预告登记。后甲女发觉甲子之行为,于4月2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于4月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于5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请依照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若法院判决确认甲女是房屋的共有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无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在分割财产之前,各继承人对继承财产成立共同共有.A选项正确。甲女自继承开始即取得房屋所有权,法院判决仅是对既成事实的确认,B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予更正,甲女既然已经取得法院判决,自可单方申请更正登记,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权利人仅具有优先于其他房屋买受人的地位。但甲女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之时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甲子为乙办理的预告登记,乙不能改变甲子是无权处分的事实。由于乙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此也不能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