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山东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青岛,7月甲国×××港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复到有效。”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复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青岛,可接受3560台×××没备;如有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条款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国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转卖他人。关于该案,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甲国公司在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B.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C.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D.甲困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考查要点:CIF贸易术语、要约、承诺。
(1)甲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要约中采用了CIF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意为成本+保险费+运费)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但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并办理运输中的保险。CIF在合同中的表述:货物名称+单价+CIF+目的港(注意不是装运港!),在本案中即为×××设备每台270美元CIF青岛,表明青岛是这批货物的目的港而不是装运港。令甲方在要约中已表明货物在甲国×××港装船,所以装运港是甲国×××港。按照CIF术语的交货规则,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在本案中,甲方应在甲国境内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故A正确。
(2)双方四次函电的性质:
①甲于2003年6月14日向中方山东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发出不可撤销的要约(因甲方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②中方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对价格条款作了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成立反要约,可推知C正确:
③甲方2003年6月18日的回电并没有接受中方提出的价格条款,仅接受仲裁条款(要约中的次要部分)不构成承诺,而是对反要约的拒绝,可推知D错;
④中方2003年6月21日的复电是新要约还是对甲方2003年6月14日要约的承诺,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方2003年6月21目的复电属于承诺。理由是甲方已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中方在期限内作出承诺,合情合理,应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期间的反要约和对反要约的拒绝对原要约不生影响。由此甲方无权将货物转卖他人。转卖行为构成违约,所以B正确。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方2003年6月21日的复电是一个新的要约,理由是中方2003年6月7日的复电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已导致甲方要约失效,此后该要约已不存在。在甲方拒绝反要约后,中方发出的复电已属于新一轮要约,只不过新要约的内容与甲方的首次要约内容相同,但不能认定为是对一个已不存在的“要约”作出的“承诺”。对于中方的新要约.甲方没有承诺,则合同未成立,双方之间无合同之约束,甲方得任意转卖货物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B错误。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说理更充分,也更符合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故采之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