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理论和知识对下列材料进行分析,并回答问题:
问答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1)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 (2)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3)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唐朝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指陈犯罪的实际情况,在陈述时不得有疑点,违者笞五十。审案官员受理有疑点的辞讼,并依此判决的,比照所告犯人之罪减一等处理。对于危害特别严重的杀人、盗窃重罪,或者被人决水、纵火焚烧财物的,陈述时也不得有疑点。对于审问时有疑点的,此时不适用诬告反坐。对于军府的官员,不得受理诉状,但对于犯谋叛以上以及盗窃案件,依照“为受即送官司”法论处。 (2)所谓“为受即送官司”之法,是指规定由官府正式受理案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犯谋叛以上及盗窃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交官府处理,官府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3)①唐朝为了防止诬告,在提起诉讼时对当事人的告诉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社会和司法混乱的发生。②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官府告诉。③对于受理有疑点的诉状,唐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司法官责任,这对于防止诬告的发生和司法腐败具有积极意义。
【答案解析】
问答题 《后汉书.章帝纪》:“律十二月立春,不以报囚。(月令)冬至以后,在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音居——编者注)狱断刑之政。朕咨访儒雅,稽之典籍,以为王者生杀,宜顺时气。” 《盐铁论.论蕾(音资——编者注)》:“春夏生长,利以行仁。秋冬杀藏,利以施刑。” (1)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2)汉朝实行该制度的原因是什么?体现了什么思想? (3)汉朝实行该制度有何例外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这两段文字反映的是汉朝的刑罚执行制度——秋冬行刑。秋冬行刑,是指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种做法起源于先秦,《周礼》中就有相关记载,而先秦阴阳五行家“赏以春夏,刑以秋冬”的理论,则是这种思想最完整的体现。 (2)汉朝在刑罚执行上实行秋冬行刑,表明当时的人们已经认识到,死刑执行必须合乎天意,如若违背天意,就会遭到惩罚。 汉朝在刑罚执行上实行秋冬行刑,也与考虑不误农时有关。因为秋冬一般为农闲季节,此时断狱行刑,不致耽误农业生产,这对巩固统治秩序是有利的。 汉朝实行秋冬行刑,是汉朝法律儒家化在刑罚执行上的反映,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向法律原则的转化。 (3)并不是所有的刑罚都要等待秋后执行,对于“决不待时”的重犯,以及谋反、大逆之罪,须立即执行,这表明,维护封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是高于一切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