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制改革过程中, 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 )。
财税﹝ 2005﹞ 号文第一条规定,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 暂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