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定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的合并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皆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34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41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44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57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A项股东会的决定违反了《公司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金某有权提起诉讼;B项中,金某可以要求公司监事会召集开股东大会进行改选,如果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但无权据此提起诉讼;C项符合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为公司的正当行为;D项的公司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金某可以提起诉讼。故应选A、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