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地震后,财政部向该市拨付专项救灾款300万元用于购买药品。此项事宜由该市副市长赵某负责。在其妻谢某(系该市一中学校长)的怂恿下,赵某将其中的50万元打入谢某在国外的账户,以供儿子以后出国留学使用。后经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此事败露。此案件经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谢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问题:
赵某和谢某分别构成何罪?为什么?
赵某构成贪污罪,谢某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赵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供其子留学使用为目的,划转部分救灾款归家人使用,并无归还的意思,构成贪污罪。谢某教唆赵某实施该犯罪,根据刑法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应当以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
二审法院对赵某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时候,不得加重其处罚,在本案中,只有赵某提起了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故加重其刑罚是错误的做法。
二审法院判决中未提及谢某,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违法了刑事诉讼中全面审查原则。
假设二审判决生效,赵某服刑六年后,能否假释?为什么?
不能。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的前提是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案的生效判决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5年,执行6年不满足假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