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国是联合国会员国。该国由于总统被暗杀而使总统和总理所各自代表的两大部族陷入仇杀之中,大量无辜平民、妇女和儿童被屠杀,大批难民涌向周围邻国。安理会紧急讨论A国情势,通过第1725号决议,断定A国情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决心制止该国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庭,起诉那些应对这种罪行负责的人。A国一陆军上尉甲被法庭指控犯有种族灭绝、谋杀和酷刑等罪行。在法庭审理中,甲主张该法庭的建立不合法,对他没有管辖权。因为它不是依条约或《联合国宪章》修改程序建立的,而是由安理会建立的,《联合国宪章》没有赋予安理会建立一个司法机关的权利。而且,法庭的审判干涉了A国内政。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甲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甲的主张不正确。(1) 安理会有权建立惩治个人的司法机关。1) 安理会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和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安理会行使《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述权力的条件是:存在威肋-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的行为。一旦安理会断定某一情势构成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它就有选择措施以恢复和平与安全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宪章》第39条明确表明安理会有采取第41条、第42条所规定措施的广泛权力。第41条规定了可采取非武力的措施,并列举了一些各国可采取的属于此类的措施。该条“包括”一词意味着,它对非武力措施的规定不是详尽无遗的。因此,建立司法机关完全在安理会依第41条行动的权力范围内。尽管安理会是一个政治机关。没有司法权力,但这不意味着它不能建立一个司法机关来履行它维持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职责。就如联合国大会不必有司法职能,它也可以建立联合国行政法庭一样。事实上,作为恢复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后海湾地区和平与安全行动的一部分,安理会建立了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在本案中,安理会断定A国情势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并决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制止该国境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因此,它有权建立一个惩治个人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作为第七章中规定的一项措施。条约或修改《宪章》不是建立这样一个法庭的唯一法律基础。它可以由一个具有有限的、能作用有约束力的决定权的机关建立。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时即是这样的一个机关。
2) 《宪章》第7条规定,安理会可依本宪章设立认为必需的辅助机关。第29条更明确规定,安理会可设立其认为于行使职务所必需的辅助机关。
(2) 不干涉各会员国国内管辖事项是《宪章》的一项原则。但这项原则受一个条件的限制,即该原则不应影响执行依《宪章》第七章采取的执行措施。而本案中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正是安理会根据第七章采取的执行行动。因此不存在干涉A国内政的问题。
(3) 法庭的属人管辖和属物管辖是A国境内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负责的人。甲是A国人,其被指控的罪行属于法庭的管辖范围。因此他对法庭管辖权的反对不能成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