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A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A。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为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1) 张某和郭某为索取债务而扣押赵某女儿A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对这一非法拘禁犯罪负刑事责任。
(2) 张、郭将A卖给他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出卖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二人在出卖A的犯罪中具有共犯的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二人都是主犯。
(3) 郭某奸淫A具有强奸性质,但属于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依法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不需要另行单独定强奸罪,数罪并罚。
(4) 张某对郭奸淫A的行为不负情节加重的刑事责任。张某对郭某奸淫A不知情,也没有奸淫行为,故对此不负刑事责任。郭某奸淫A属于共犯中的过限行为,应单独负责,张某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5) 关于陈某的刑事责任。
①陈某收买A的行为,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但鉴于陈某按照被拐卖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依法可以不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刑事责任。
②陈某将A拘禁1个多月,又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刑法》第241条第3款的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应当追究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
③陈某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具备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综上,对陈某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