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损失由乙承担。甲虽然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但因甲与乙没有约定牛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牛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甲将牛交付于乙时由乙负担。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小牛应由乙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虽然享有牛2的所有权,但因牛2已经交付于乙,因此,牛2所生小牛应归乙所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损失应由乙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是牛3的管理人,因牛3造成他人损失,乙应承担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保留牛4的所有权,在乙未付清牛款之前,乙对牛4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将牛4出卖于丁属于无权处分,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丁可以取得牛的所有权。丁作为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牛4的占有,构成了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牛4的所有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租赁协议有效。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牛5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甲,但乙基于买卖合同对牛5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乙有权将牛5出租,并获取相应的租金收益。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按照《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台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20/%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