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交货,乙后付款。交货期到来时,因市场变化,乙拒绝受领甲交付的货物。甲将这批货物提存。由此产生哪些法律效果?______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我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提存具有以下效力:提存后,无论债权人是否受领,均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债务人有权请求对待给付,故AB正确。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危险负担,移转于债权人,故C正确。提存人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取回提存物,如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领回提存物,故D错误。因此本题答案为ABC。